6.3.1.以各系统诊室为单位, 每周六为门诊疑难病例讨论日, 各诊室每周六之前可汇总疑难病例, 周六之前提交门诊部。 由门诊部组织, 相关诊室负责人主持。按照顺序递交, 如有需紧急会诊病人, 也可紧急组织讨论会诊。
第七章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我院急危重患者的范围是:
1.1.有可能导致重要脏器损害或危及生命。
1.2.有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疾病。
1.3.生命体征不稳定有恶化倾向。
1.4.出现危急值, 且必须紧急处置的患者。
1.5.其他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的疾病。
2.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一般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不在时, 由在场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 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 特殊患者或需多学科协同抢救的患者, 由主诊科室负责邀请, 必要时报告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 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3.对危重患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 必须全力以赴, 分秒必争, 实行绿色通道机制。
4.参加危重患者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 紧密合作, 各司其职, 坚守岗位,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的医师指挥, 但对抢救患者有益的建议, 可提请主持抢救工作的医师认定后用于抢救患者。
5.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执行主持抢救人员的医嘱, 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 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 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抢救结束后补写口头医嘱。
6.病危、 病重患者要填写病危通知单, 一式两份, 一份放入病历中, 一份交患者家属。 应及时做好知情同 意。
7.抢救工作中, 药学、 检验、 影像、 输血等辅助科室及后勤部门, 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 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证。
8.如患者病情超出科室抢救能力, 必须上报科主任, 必要时报医务科或行政二线,立即协调全院力量组织抢救。 如确认超出我院抢救能力的, 首先协调集团内人员设备, 其次协调就近医院寻求帮助, 切实需要转院的, 应完成患者评估, 履行告知义务, 并协助患方联系转运医院, 保障其得到连贯抢救。
9.按照病历书写规定, 抢救结束 6 小时内如实规范书写抢救记录。
10.质控科、 医务科、 护理部针对急危重患者抢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包括以下内容:
10.1.定期组织进行抢救技能操作考核和准入, 不能达标的医务人员不予准入。
10.2.定期组织检查科室抢救药品的备用情况, 按照护理质控标准落实考核。
10.3.定期检查抢救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10.4.随机检查抢救记录和危急值处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按照病历质控标准落实考核。
10.5.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保障绿色通道的顺畅。
10.6.因违反本制度产生的纠纷, 按照集团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 双倍考核落实到责任人。
第八章 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 保障医疗安全, 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 设施、 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 应当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 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唯一标识。 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 须双人核对。 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 仍需反问式查对。
1.临床科室
1.1.开医嘱、 处方时, 应查对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床号、 住院号(门诊号)、 诊断等信息。
1.2.医师在进行各种检查或治疗操作前, 应核对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床号与检查或治疗部位。 操作前必须全面检查器械用品等是否适宜及完好。
1.3.医嘱班在转抄医嘱时, 要认真审查医嘱, 发现有疑问和错误医嘱时要及时与开医嘱医生沟通、 纠正, 重新开具正确医嘱后方可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 必须报告主任和护士长, 主任和护士长认定后执行。
1.4.抢救病人时, 医师下达口头医嘱, 执行者需大声复述一遍, 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安瓿留于抢救后再次核对。 救完毕 6 小时内, 医生要补开医嘱并签名。
1.5.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 要检查药品药名、 规格、 剂型、 数量、 有效期、 质量(注意水剂、 片剂有无变质; 安瓿、 针剂有无裂痕, 瓶口有无松动; 有无沉淀、 浑浊、 絮状物等)、 包装、 标签, 如不符合要求, 不得使用。 发现过期变质的药品及时上报处理。
2 输血科查对
2.1.护士采血, 核对医嘱(核对电子医嘱, 输血申请单, 血标本标签), 核对内容包括: 床号、 姓名、 年龄、 型, 严格执行双人查对制度。 采血前试管上贴条形码, 标签上应有病区、 床号、 住院号、 姓名, 打印字迹必须清晰无误, 采血时要有两名护士(一名护士值班时, 应由值班医师协助), 一人采血 (抽血时需携带输血申请单), 一人核对(核对内容为: 床号、 姓名、 年龄、 住院号) 核对无误后执行, 采血时不可同时携带两名患者的试管。 采血时对输血申请单与病人身份有疑问时, 应当与医生、 护士重新核对确认, 发现错误时重新打印正确输血申请单及标签, 采血后再次核对患者身份信息、 输血申请单、 血标本标签等, 严格执行双人查对, 并在输血申请单上记录采血时间并双签字(采血者、核对者), 采血后试管进行扫码, 扫码后连同输血申请单两份送交输血科。
2.2.医务人员将血样标本与输血申请单一起送至输血科, 输血科工作人员审核输血申请内容及申请单与标本信息是否相符, 审核符合要求后在一份输血申请单上签字, 并记录时间, 加盖已审核的章, 一份由医务人员带走入病例, 一份留输血科。
2.3.血型鉴定时, 输血科工作人员要核对申请单与标本信息(姓名, 性别, 年龄,住院号, 病区)是否相符, 检验时要求“双查双签”, 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4.发血时, 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 床号、 住院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血型、 交叉配合试验结果、 血袋号、 血液质量。 发血后, 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 7天, 以备必要时查对。
2.5.输血前, 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床号、 姓名、 住院号, 以及血袋号、 血型、 种类、 剂量、 交叉配血试验结果、 血液有效期、 血液的质量、 输血装置。
2.6.输血后, 再次核对治疗单、 病人床号、 姓名、 血型种类、 剂量, 确认无误后签名。 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 至少保存 24 小时。
3 医技科室查对
3.1.药房查对
3.1.1.配方前, 查对科室、 姓名、 性别、 年龄、 处方日期、 诊断、 医师签名是否正确。
3.1.2.配方时, 查药品名称、 规格、 剂型、 数量、 配伍禁忌。
3.1.3.发药时, 查对药名、 规格、 剂型、 数量、 有效期; 查对药品的质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 安瓿、 针剂有无裂痕, 瓶口有无松动; 有无沉淀、 浑浊、 絮状物等), 包装、 标签是否完好; 查对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3.2.检验科查对(门诊采血)
3.2.1.采集标本时, 采血人员持检验单及条码核对科室、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检验项目。
3.2.2.收集住院患者标本时, 查对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条
码、 标本数量、 检验项目和标本质量。
3.2.3.检验时, 查对检验单的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检验项目与标本是否相符。
3.2.4.检验后, 查对检验项目是否与申请单一致, 有无漏项, 复核结果。
3.2.5.发报告时, 住院患者需查对科室、 有无双签字; 门诊患者需查对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双签字。
3.3.病理科查对
3.3.1.申请单和送检标本的接收:
3.3.1.1.同时接收同一患者的申请单和标本。
3.3.1.2.认真核对每例申请单与送检标本及其标志是否一致; 对于送检的微小标本必须认真核对送检容器内或滤纸上是否确有组织及其数量。
3.3.1.3.认真查阅申请单的各项目是否填写清楚,包括: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送检单位、 科室、 床位、 门诊号 / 住院号、 送签日期、 取材部位、 标本数量等;患者临床情况: 病史、 化验 / 影像学检查结果、 手术所见、 既往病理学检查情况和临床诊断。
3.3.1.4.验收标本人员不得对申请单中由临床医师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改动。
3.3.1.5.临床医师采取的标本应尽快置放于盛有固定液(4%中性甲醇, 即 10%中性福尔马林)的容器内, 固定液至少为标本体积的 5 倍。
3.3.2.制片时, 查对编号、 标本种类、 切片数量和质量。
3.3.3.诊断时, 查对编号、 标本种类、 临床诊断。
3.3.4.发报告时, 复核检查项目、 结果、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住院号、 科室。
3.4.功能科查对(超声、 心电图、 脑电图、 肌电图、 肺功能检查)
3.4.1.检查医师持检查申请单核对患者姓名、 性别、 科室、 检查部位、 检查目的,且核对电脑 PACS 系统自动生成的病人信息;
3.4.2.发报告时, 核对患者信息、 检查内容及诊断结果。
3.5.医学影像科查对
3.5.1.登记处查对:
3.5.1.1.申请单和设备核实 -- 姓名、 性别、 年龄、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设备名称、患者来源、 检查号
3.5.1.2.扫描申请单核对 --- 姓名、 性别、 年龄、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 检查号
3.5.1.3.发放报告核对 -- 姓名、 性别、 年龄、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 检查号、 检查设备、 患者来源
3.5.1.4.将每一位患者的检查号登记在申请单
3.5.2.技术人员查对:
3.5.2.1.核对患者: 申请单和患者的核对 - 反问式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 检查部位及检查部位左右等)性别(目测)、 年龄
3.5.2.2.核对设备: 申请单和设备的核对 -- 根据申请单核实患者的姓名、 检查号
3.5.2.3.核对胶片: 根据报告单和工作站核对 -- 内容: 姓名、 性别、 检查号、 部位(左右部位)、 检查设备
3.5.2.4.核对装片: 报告和片子核实 -- 姓名、 性别、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 患者来源、 检查号
3.5.3.书写及审核报告查对
3.5.3.1.报告人员查对:
(1)申请单和报告单的查对 -- 姓名、 性别、 年龄、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检查设备、 检查号、 患者来源。
(2)影像和申请单的查对: 姓名、 性别、 年龄、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 检查设备、 检查号、 患者来源。
3.5.3.2.审核人员查对:
(1)申请单和报告的核对 -- 姓名、 性别、 年龄、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 检查设备、 检查号、 患者来源。
(2)影像和申请单的查对: 姓名、 性别、 年龄、 检查部位(左右部位)、 检查设备、 检查号、 患者来源。
3.6.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
3.6.1.各种治疗时, 持治疗单查对科室、 床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位、 剂量、项目、 时间。
3.6.2.针刺治疗前, 除核对患者基本信息外还需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
3.6.3.针刺治疗后, 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4.其他科室
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 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第九章 术前讨论制度
术前病例讨论:
1.讨论范围
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 所有住院患者手术 (含介入) 必须实施术前讨论, 术者必须参加。 急诊手术及计划外手术, 由术者主持进行简要讨论,讨论结果术后补记到病程记录。
2.参加人员
2.1.一级手术, 以科室诊疗小组为单位, 由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组织讨论, 小组全体人员参加。
2.2.二级手术由科室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组织全科医师进行讨论, 责任护士参加。
2.3.三级、 四级手术, 由科室主任组织全科医师进行讨论, 麻醉医师、 护士长及责任护士参加, 必要时医务科参加。
2.4.疑难危重患者手术上报医务科, 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讨论, 由科主任主持。 凡邀请院外专家为术者, 必须在术前讨论记录中体现该专家的意见。
2.5.新开展手术, 按照新技术、 新项目准入制度执行。
3.讨论内容
术前诊断、 手术指征、 手术方式、 预期效果、 手术风险、 手术并发症及处置预案。
4.讨论流程
4.1.经治医师报告病历, 上级医师做补充。
4.2.术者介绍术前诊断、 术式、 手术方案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应急预案。
4.3.与会人员发言。
4.4.主持人做总结。
4.4.1.确定术前诊断、 术式及手术方案。
4.4.2.确定对可能出现意外及并发症的处置预案。
5.病历书写要求
5.1.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及开具手术医嘱。
5.2.术前讨论记录随同病历归档。
第十章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
1.为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各科对每例死亡病例必须进行详细讨论, 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2.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在有病理报告后一周内进行。
3.死亡病例讨论必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 全体医师和护士长参加。
4.主管医师汇报病例; 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 陈述死因; 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 分析死因, 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副主任或主任医师重点对诊断、治疗、 死因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
5.每次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分别记入科室《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
6.管理办法
6.1 每例死亡病例必须在一周内进行讨论, 同时完成死亡病例讨论本的记录和病历中死亡病例讨论记要。
6.2 死亡病例讨论要求本科室全体医师和护士长及责任护士参加。 如果涉及其他专业科室, 应邀请相关科室主治以上职称人员参加。
6.3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 要详细记录召开时间、 地点、 每个参加人员姓名、 职称及发言内容等。 主持人总结时, 应详细记录该病例诊疗过程中应该吸取的经验与教训, 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6.4 死亡病例讨论纪要中, 要记录讨论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姓名、 职称、 主要抢救措施、 死亡原因、 死亡诊断等讨论纪要。
6.5 科主任针对死亡病例, 组织科室医护, 通过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提高专业科室的救治能力。
6.6 死亡病例讨论本由科主任或科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医务科等质控部门定期检查。
第十一章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麻醉医生、 手术医生和手术室护士三方, 分别在麻醉实施前、 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同时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2.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 其他有创操作应参照执行。
3.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4.手术安全核查每次均由手术医生、 麻醉医生和巡回护士三方共同核查, 并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5.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5.1.麻醉实施前: 由麻醉医生主持, 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中内容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手术方式、 知情同意、 手术部位与标识、 麻醉安全检查、 皮肤是否完整、 术野皮肤准备、 静脉通道建立、 患者过敏史、 抗菌药物皮试结果、 感染性疾病筛查结果、 术前备血情况、 假体、 体内植入物、 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5.2.手术开始前: 由手术医生主持, 核查患者身份 (姓名、 性别、 年龄)、 手术方式、 手术部位与标识, 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生和麻醉医生报告。
5.3.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由巡回护士主持, 核查患者身份 (姓名、 性别、 年龄)、 实际手术方式, 清点手术用物, 确认手术标本, 检查皮肤完整性、 动静脉通路、引流管, 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6.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 每一步核查无误, 三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不得提前填写表格。(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必须签完字)
7.术中用药、 输血的核查: 由手术医生或麻醉医生根据情况需要, 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 由麻醉医生和巡回护士共同负责核查。
8.手术科室、 麻醉科与手术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与持续改进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案中保存, 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科室负责保存至少十五年。
10.管理办法
10.1 麻醉实施前
10.1.1 麻醉师主持第一次核查, 填写眉栏;
10.1.2 麻醉师询问病人, 与病人核对基本信息, 逐项口述并填写第一列核查内容;
10.1.3 手术医生持核对病人信息;
10.1.4 巡回护士核对腕带信息;
10.1.5 麻醉医生站在手术台头侧, 巡回护士站在病人佩戴腕带侧, 手术医生站在对侧。
10.2.手术开始前
10.2.1.由手术医生主持第二次核查, 逐项口述并填写第二列核查内容;
10.2.2.巡回护士核对腕带信息;
10.2.3.麻醉医师核对患者信息。
10.3.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10.3.1.由巡回护士主持第三次核查, 手术医生持病历, 麻醉医生持麻醉单, 巡回护士核对腕带信息口述并填写第三列核查内容;
10.3.2.每一次核查手术医生、 麻醉医生、 巡回护士必须暂停其他工作, 三方同时进行核查, 主持者负责本次核对,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于核查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手术医师于手术结束后离开手术室前补签字。
10.4.医务科、 护理部负责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手术安全核查表
第十二章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 按照手术风险程度、 复杂程度、 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2.手术分级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 风险性、 难易程度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 把手术分为四级:
2.1.四级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 手术技术难度大, 风险高的手术。
2.2.三级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 手术技术难度较大, 风险较高的手术。
2.3.二级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程度一般, 有一定技术难度, 有一定风险的手术。
2.4.一级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 手术技术难度低, 风险较低的手术。
3.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 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3.1.住院医师
3.1.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 3 年以内; 或获得硕士学位, 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 2 年以内 者。
3.1.2.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 3 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 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 2 年以上者。
3.2.主治医师
3.2.1.低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 3 年以内者。
3.2.2.高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 3 年以上者。
3.3.副主任医师
3.3.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 3 年以内者。
3.3.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 3 年以上者。
3.4.主任医师
4.手术准入
4.1.科室手术准入
各科室按照医院为科室注册的执业范围及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等制定手术范围, 建立科室手术目录。
4.2.医师手术资质准入在科室准入手术范围内, 按照职称、 年资及实际业务能力划定范围。
4.2.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 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4.2.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基础上, 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4.2.3.低年资主治医师: 在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基础上, 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 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4.2.4.高年资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二级及部分三级手术。
4.2.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基础上, 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4.2.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及部分四级手术基础上, 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 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 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4.2.7.主任医师或医院认可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 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4.2.8.能担当该级别手术者, 可以担当其该级别手术以下等级的手术, 但不能担当高于该级别的手术。
4.2.9.按照职称准入及具备越级手术操作能力, 申请医师需填写《手术医师手术权限申请审批表》(附件 2)、《手术医师越级手术权限申请审批表》(附件 3), 由科室讨论、 科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报医务科。 医务科接到申请后, 将相关材料交学术委员会审批。 经审核同意后, 方可独立进行更高级别的手术操作。
4.3.手术审批权限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 是控制手术质量的关键
4.3.1.正常手术
4.3.1.1.四级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 提交《重大 / 致残手术审批单》(附件 5)报医务科备案, 由医务科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3.1.2.三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
4.3.1.3.二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
4.3.1.4.一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
4.3.2.急诊手术:
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 为抢救患者生命, 经治医师可以越级进行手术, 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 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须经科室进行术前讨论, 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由医务科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3.2.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4.3.2.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要再次手术的;
4.3.2.3.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
4.3.2.4.新开展的手术;
4.3.2.5.无主患者、 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5.动态管理
5.1.科室对手术目录定期进行维护, 医务科及学术委员会负责督查。
5.2.每两年定期由科主任组织对所有医生进行资质的再评估与再准入, 填写《手术医师手术权限申请审批表》、《手术医师权限再授权申请审批表》(附件 4)报医务科。 医务科对相应数据资料进行审核, 学术委员会审批, 对评估通过的人员进行再授权。
5.3.手术医师在进行同一类型手术一年内出现 1 次技术能力问题造成医疗缺陷或纠纷时, 科室主任组织科室进行讨论, 结果报医务科决定是否暂停其该类手术资格。 恢复其手术资格时需重新填写《手术医师手术权限申请审批表》报医务科再次审核。
5.4.手术医师在进行同一类型手术一年内出现 2 次技术能力问题造成医疗缺陷及纠纷时, 需暂停其该类型手术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降一级手术操作资质, 直至取消手术资格。 恢复其手术资格时新填写《手术医师手术权限申请审批表》报医务科再次审核。
附件 1石家庄平安医院手术分级目录
附件 2《手术医师手术权限申请审批表》
附件 3《手术医师越级手术权限申请审批表》
附件 4《手术医师权限再授权申请审批》
附件 5《重大 / 致残手术审批单》
第十三章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机构设置
1.1.依托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 医院伦理委员会, 由医务科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工作。
负责人: 主管副院长
成员: 医务科全体成员
1.2.专家库(附件 1)
1.3.管理流程
由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流程和要求的制定, 医务科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2.立项标准
2.1.定义
新技术、 新项目是指在新的诊疗思维模式下创建新的有效诊疗手段与方法。 通过改进医疗器械、 设备后开展的新的服务项目, 或填补我院空白的技术项目。
2.2.技术项目水平
2.2.1.国际水平: 国际上有较大影响, 国内尚未开展的技术项目。
2.2.2.国家级水平: 引进国际先进技术、 方法, 国内医学领域尚未开展的项目或紧密跟踪国内已开展的跨度小于 2 年的新技术新项目。
2.2.3.省级水平: 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跟踪国内开展时间小于 3 年或省内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
2.2.4.院级水平: 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紧密跟踪省内已开展的跨度小于 2 年的新技术新项目; 或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
2.3.技术项目范畴
2.3.1.我院尚未开展, 有临床操作规范和(或)诊疗指南、 专家共识的技术项目。
2.3.2.对有临床操作规范和(或)诊疗指南、 专家共识的项目进行部分修改, 但未改变其原则的技术项目。
2.4.符合伦理规范要求和法律法规
2.4.1.有本院医院伦理委员会论证结果;
2.4.2.所申报技术和项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2.4.3.所申报技术和项目在国家及地方行政管理可控范围内。
3.申报流程
3.1.科室讨论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 3)报医务科; 涉及伦理问题的须填写《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伦理审批表》。(附件 4)
3.2.医务科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立项标准是否达标; 附件 3 及相关文件证明)。
3.3.医院伦理委员会论证。(附件 4)
3.4.新技术新项目专家组讨论, 讨论结果由医务科审核,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书面反馈。(附件 5)
4.新技术新项目质量控制
4.1.批准实施的新技术、 新项目, 技术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计划具体实施。
4.2.在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实施过程中, 主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要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实施。
4.3.新技术新项目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主管医师应当立即停止该项目应用, 并启动处理预案。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讨论是否终止该项目的继续实施。
4.3.1.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废除或禁止使用的;
4.3.2.开展该项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或者主要设备、 设施及其他关键辅助支持条件发生变化, 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
4.3.3.发生严重并发症的;
4.3.4.发现该技术存在安全隐患的;
4.3.5.发现该项技术存在伦理道德缺陷的;
4.3.6.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
5.新技术新项目监督管理流程
5.1.医务科对于全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对全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定期督查。
5.2.医务科定期追踪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其疗效、 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评估。
5.3.新技术新项目时限周期为一至两年, 起始日期从医院批准之日起计算。 每季度科室向医务科报季度工作报表(附件 6), 说明技术开展情况。
5.4.各科室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应及时向医务科反映。临床实施周期满后将新技术、 新项目的情况作出汇总, 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答辩报告》(附件 7)。
5.5.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新技术新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向专家组详细说明原因, 由专家组决定终止或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更换, 需前后主要完成人共同签字。
5.6.各科室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季度工作报告及答辩报告的, 视为放弃本年度新技术新项目评比, 同时将影响技术如期准入工作。
5.7.各科室严禁开展未经审批的新技术新项目, 否则将视为违规操作, 由此引起的医疗或医学伦理上的缺陷、 纠纷、 事故将由当事人及其科室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6.新技术新项目评价和准入办法参评项目开展的时间必须达到 1 年以上, 病例数不得少于 5 例 / 年, 要有详细的病例登记(包括住院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治疗情况、 愈后情况等)对某些难度较大的疑难杂症和少见病例适当放宽。 对于已开展 1 年及以上的技术项目, 自愿参加准入评价, 最多 2 年必须参加评价。
6.1.评价细则(附件 8)
6.1.1.课题成果内涵(95 分):
6.1.1.1.科学性;
6.1.1.2.创新性;
6.1.1.3.规范性;
6.1.1.4.实用性;
6.1.1.5.应用价值。
6.1.2.汇报与答辩水平(5 分): 汇报印象分 2 分; 答疑能力 2 分; 报告时间控制 1 分。
6.2.准入标准
总分低于课题成果内涵分数 60%的不得准入在临床应用。
6.3.评奖标准
在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中评出 1—3 等奖和优秀奖。
6.3.1.一、 二、 三等奖为国家级、 省级市级项目, 经文献检索或查新, 国家省市尚未开展和报道的;
6.3.2.优秀奖为国家、 省市已开展的成熟项目, 在我院尚未开展的院级项目, 补充了我院空白或短板项目。
6.3.3.若新技术新项目水平达不到要求, 一二三等奖可以缺。
6.4.奖励标准
按照医院相关政策。
7.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后追踪评价管理准入后的技术项目(非限制类技术一年内,限制类医疗技术两年内), 需要定期提交《新技术新项目追踪评价表》, 若年终审核通过可转为科室常规技术项目, 审核不通过将取消该技术项目的准入使用。(附表 9)
附件 1新技术新项目专家库名单
主任委员: 主管副院长
副主任委员: 分管副院长 医务科主任 (常务)
委 员: 质控科主任
护理部主任
院感科主任
设备科主任
药械科主任
医保科主任
门诊部主任
临床各专业负责人
医技科室主任
专家组:
组 长: 吴维海
成 员: 王占平 张耀臣 冯威健 王晓军 冯保恒 耿淑琴
附件 2新技术新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 3新技术新项目申请书
附件 4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伦理审批表
附件 5新技术新项目审批表
附件 6新技术新项目季度工作报告
附件 7新技术新项目答辩报告
附件 8新技术新项目评分细则
附件 9新技术、 新项目年度追踪评价表
开展病例具体情况